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5〕316208号
违法行为人汤某某,男,19XX年02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2042531,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0时许,在蕉岭县蕉城镇溪峰东路荣诚宾馆附近路段,汤某某无故阻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并拦截过往车辆,还将一辆车的左后视镜损坏。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汤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汤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5年05月02日到2025年05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