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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治)行罚决字〔2024〕316585号
时间:2024-12-26 09:46:2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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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治)行罚决字〔2024〕316585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男,19XX年0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82519XX08203493,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现查明陈某于2024年12月10日在湛江市徐闻县的一间酒吧内吸食毒品冰毒后,于2024年12月16日乘坐粤S1XXH3车辆经过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广福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并在陈某乘坐的车辆上查获6把刀具,其中4把经鉴定符合管制刀具标准,属于管制刀具,经对陈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其行为已构成了吸毒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以上事实有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陈某吸毒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陈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二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违法人员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16日到2025年01月0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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