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4〕316439号
违法行为人丘某某,男,19XX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113003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9月3日4时左右,丘某某在蕉岭县蕉城镇新华街19号店门口附近,盗得一辆未上锁的本田牌黑色女装摩托车,摩托车现价值1800元左右。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以上事实有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9月04日到2024年09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