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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380号
时间:2024-07-29 17:06:1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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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交)行罚决字〔2024〕316380号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男,19XX年0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42719XX01142116,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南礤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

现查明2024年7月22日13时42分左右,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环城路水关下路段时,被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5mg/100mL。经查,刘某某曾于2022年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以及电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4年07月24日到2024年07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蕉岭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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