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蕉)行罚决字[2022]00075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平,男,19XX年6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0625191X,汉族,初中,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蓝坊镇,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金山街。
现查明2022年8月份期间,违法人员黄某平两次步行来到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中三巷10-1号一楼盗窃该住户的内衣,共盗窃所得财物有两套女性内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黄某平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人员黄某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5日;到中国农业银行蕉岭县支行缴纳罚款,缴款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3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5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