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 岭 县 公 安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公行罚决字[2022]00001号
违法行为人徐某义,男,19XX年10月23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XX102300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文福镇,现住蕉岭县文福镇。
现查明2022年3月9日9时许,徐某义在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谷二队塘子叾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山脚下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并进行焚烧期间,不慎引燃上方林地,致使100平方米林地被烧毁。徐某义的行为违反了蕉府公(2021)18号《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的打火机、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违法行为人徐某义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收缴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蕉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由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蕉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收缴 清单共 壹 份
蕉岭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