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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文福贵发建材石粉厂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案。
时间:2025-05-28 15:52:3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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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文福贵发建材石粉厂

经营者:丘德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L14153924F

经营地址:蕉岭县文福镇分水坳

2025年4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蕉岭县文福贵发建材石粉厂(以下简称你石粉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石粉厂正在生产,破碎车间现场有一台铲车正在作业,铲车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导致装卸物料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4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材料,证明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石粉厂检查的现场情况及你石粉厂铲车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导致装卸物料扬尘明显的违法事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3.26裁量标准,该石粉厂两年来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同时鉴于你石粉厂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为降低铲车装卸扬尘,铲车装卸物料区域加装了雾炮设施抑制扬尘,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千元(¥120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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