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蕉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蕉岭县源东木制品厂
经营者:何添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27L61924031G
地址:蕉岭县金城工业园区
根据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梅州市 2024 年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蕉岭县源东木制品厂进行非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厂排污许可证2023年年度执行报告审查时,发现该厂2023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6日到该厂现场检查,经询问该厂2023年度为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该厂负责人表示:因工作疏忽错过了年度自行监测时机,造成2023年度未能开展自行监测,因此也无法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并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9月6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资料。
你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8.32裁量标准,该厂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为B类大气污染物,积极配合调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零伍佰元(¥20500元)的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