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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塔牌水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时间:2023-10-18 15:00:3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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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蕉罚字〔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蕉岭塔牌水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63332890B

法定代表人:邓崇俊

地址:蕉城镇金城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2023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环蕉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8.3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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