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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15 16:11:08 来源: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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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1月08日08时46分左右, 205国道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与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经现场抢救当场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经营性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1】203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成立了“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询问调查和进一步的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武平县小有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林俊财;品牌:乘龙牌,车架号:LGGG4DY3XJL536451,发动机号:1418H102272;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9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2033年09月26日止。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驾驶室载客:3人。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武平县小有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林俊财;品牌:聚运达牌,车架号:LA99FRZ38L0MHS141,发动机号:无;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 2018年09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2033年09月26日止。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32200KG。

    经调查,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武平营销服务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11315043901783730988)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1315043901785473932,第三者责任保额为100万);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购买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号:1015009092022051856,保额为1000万)。

    该货运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近三年共有1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近三年车辆共有0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该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2、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品牌:豪爵牌,车架号:LC6TCJECXG0047975,发动机号:JQ121881;悬挂粤DFH083号牌);车辆使用人:傅永桂;经调查,该车辆未购买车辆保险。

    (二)车辆驾驶人员相关情况

    1、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林俊财,男,汉族,1977年09月26日生,系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梅坑村牛神潭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77*******2,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20029825,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3月07日,有效期限:2022年03月07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经系统查询,近三年共有2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发生事故时无涉嫌酒驾、毒驾。经调查,林俊财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傅永桂,男,汉族,1978年03月15日生,系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新屋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2*******X,经电脑查询:未依法考取摩托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在蕉岭县殡仪馆对傅永桂抽取心血并委托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含量小于10mg/100ml,无涉嫌饮酒驾驶;排除毒驾。经调查,傅永桂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委托蕉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傅永桂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根据蕉公(司)鉴(法尸)字【2023】2号鉴定文书,检验结果:傅永桂符合腹部多脏器复合损伤出血死亡。

    (三)肇事车辆装载及检验检测情况

    1、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事发当时该车车上只有驾驶人一个人;事发当时该车实载32570kg。事发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警大队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车辆速度及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韩江司鉴[2023]痕鉴字第14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①.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通过空间参考线A到参考线B时的行驶速度为22km/h,②.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性能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发当时该车车上只有驾驶人一个人,没有载物;事发后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警大队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韩江司鉴[2023]痕鉴字第14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 悬挂粤DFH083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于事故碰撞造成照明信号装置损坏失效,其余转向系、制动系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性能合格,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晴,水泥路面干燥。

    2、道路情况:205国道2537KM+10M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蕉岭县蕉城镇,北往蕉岭县广福镇,有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控制;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1月08日08时46分左右,林俊财驾驶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实载:32570kg)沿2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205国道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路段时,与前方由傅永桂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悬挂粤DFH083号牌)发生碰撞,造成傅永桂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3年01月08日08时50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林俊财报警后,于08时52分指令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警处置。事故处理中队由一名值班领导带领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于09时06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汇报相关情况。随后值班局领导带领交警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并指令120急救中心前往现场救援

    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120医务人员做好救护工作;蕉岭县人民医院120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0时50分,梅州市蕉岭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摩托车驾驶人傅永桂的尸体运载至蕉岭县殡仪馆存放。

    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组织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复核事故现场。

    3、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坏,1人的死亡人员赔偿金和丧葬费用约120万元;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元。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于2023年01月28日依法对此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并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宣读分发签收,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当事人对蕉岭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均表示无异议。目前,当事各方对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已协商并赔付完成。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查实造成此次事故是:林俊财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1、当事人林俊财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傅永桂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进一步查实,此起交通事故货车闽F3189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E61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三)事故定性

    经调查组认定,蕉岭县 “1•8”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货车驾驶人林俊财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分别追尾罚款200元、未确保安全罚款100元记3分和超载罚款500元记1分,合并处罚800元记4分。由于林俊财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3年02月16日对林俊财涉嫌交通肇事立案,2023年02月20日对林俊财涉嫌交通肇事采取取保候审。

    2、对摩托车驾驶人傅永桂在此事故中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由于傅永桂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处罚。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5国道2537KM+10M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白湖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防范和      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卫星动态监管24小时监管落实要到位,不能只是台账上反映,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车辆动态监管在线和车辆不带病上路。

    (二)要加强农村“两员两站”交通劝导活动。全面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两员两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三)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工作。针对辖区道路管理工作实际,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重点时段、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较密集的行驶路线,加大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力度,加大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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