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
(1)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领导分工情况,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信息;
(2)上级部门制定的本局负责执行的及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除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
(3)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工作报告;
(4)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重要会议及活动信息;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leyfong.com/mzqlwglj/gkmlpt/index)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城南碧水东街81号,邮政编码:514100;
联系电话:0753-7865838;
传真号码:0753-7865282;
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流程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蕉岭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蕉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eyfong.com )“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对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③说明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蕉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受理入口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进行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3224/choice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办公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城南碧水东街81号
邮政编码:514100
监督电话:0753-7865838
电子信箱:gdjlwgj@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