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蕉岭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蕉府通〔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和《关于印发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的通知》(蕉府办〔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告》、《通知》将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永久基本农田、多宝水库、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园区等纳入禁养区范围,该《通告》、《通知》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2月27日到期,为规范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梅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24-2028年)》(梅市府办函〔2024〕68号)等文件,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会同蕉岭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起草了《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789192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zjlhbj@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通告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编)》(征求意见稿)(文本)
2.《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编)》(征求意见稿)(图集)
3.《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蕉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
2025年2月19日